網絡造謠與可能的犯罪
2013年08月26日01:17 來源:人民政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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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造謠究竟是否構成犯罪以及在何種情形下才能進行刑事追訴,是一個嚴肅的法律問題。
近日發生的典型案例當然是秦志暉及楊秀宇案。根據公開的報道來看,“據辦案民警介紹,秦、楊等人組成網絡推手團隊,伙同少數所謂的‘意見領袖’、組織網絡‘水軍’長期在網上炮制虛假新聞,故意歪曲事實,制造事端,混淆是非,顛倒黑白,並以刪除貼文替人消災、聯系查詢IP地址等方式非法攫取利益,嚴重擾亂了網絡秩序,其行為已涉嫌尋舋滋事罪、非法經營罪。”顯而易見,警方並沒有也不可能直接以網絡造謠的罪名將兩人刑事拘留。但從媒體的廣泛報道來看,始終把焦點放在網絡造謠上,仿佛兩人是因為造謠行為而被刑事拘留。媒體的報道誤導並錯誤地警示了公眾。事實應該是,單純的網絡造謠行為隻有在造謠對象對造謠者提起訴訟的情況下才有可能構成相關犯罪。
刑法文本中並沒有單純的網絡造謠罪。有法學專家指出,“此前出現了一些網絡傳謠事件,比較常見的罪名是侮辱罪、誹謗罪、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等。”根據刑法第246條之規定,侮辱罪和誹謗罪在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況下,系告訴才處理的罪名。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是,本案中被秦志暉等造謠的“被害人”中並無任何一人對他們提起訴訟,兩人也不存在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煽動分裂國家的行為。警方當然知道上述情況,故隻能以涉嫌犯尋舋滋事和非法經營罪的理由將兩人刑事拘留。
另一個問題是,在罪刑法定的法治理念下,刑法文本中的尋舋滋事罪和非法經營罪本身就存在相當大的爭議,在司法實踐中均應嚴格依法適用。
由於兩人目前僅處於刑事拘留階段,是否提起公訴尚不可知。因此,筆者認為,不論出於什麼目的,公權力機關特別是司法機關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依法履行職責。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法官裁判的依據始終是法律而不是其他任何依據。應當進一步指出的是,不論是刑法本身還是解釋刑法,均應恪守謙抑之基本原則。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法官和法院應當保持克制與包容,切不可為了迎合某種需求而匆忙解釋法律。
——紅塵的魚(摘自正義網法律博客)
(來源:人民政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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