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造谣与可能的犯罪
2013年08月26日01:17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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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造谣究竟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在何种情形下才能进行刑事追诉,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
近日发生的典型案例当然是秦志晖及杨秀宇案。根据公开的报道来看,“据办案民警介绍,秦、杨等人组成网络推手团队,伙同少数所谓的‘意见领袖’、组织网络‘水军’长期在网上炮制虚假新闻,故意歪曲事实,制造事端,混淆是非,颠倒黑白,并以删除贴文替人消灾、联系查询IP地址等方式非法攫取利益,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其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显而易见,警方并没有也不可能直接以网络造谣的罪名将两人刑事拘留。但从媒体的广泛报道来看,始终把焦点放在网络造谣上,仿佛两人是因为造谣行为而被刑事拘留。媒体的报道误导并错误地警示了公众。事实应该是,单纯的网络造谣行为只有在造谣对象对造谣者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构成相关犯罪。
刑法文本中并没有单纯的网络造谣罪。有法学专家指出,“此前出现了一些网络传谣事件,比较常见的罪名是侮辱罪、诽谤罪、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根据刑法第246条之规定,侮辱罪和诽谤罪在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系告诉才处理的罪名。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本案中被秦志晖等造谣的“被害人”中并无任何一人对他们提起诉讼,两人也不存在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煽动分裂国家的行为。警方当然知道上述情况,故只能以涉嫌犯寻衅滋事和非法经营罪的理由将两人刑事拘留。
另一个问题是,在罪刑法定的法治理念下,刑法文本中的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经营罪本身就存在相当大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均应严格依法适用。
由于两人目前仅处于刑事拘留阶段,是否提起公诉尚不可知。因此,笔者认为,不论出于什么目的,公权力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依法履行职责。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法官裁判的依据始终是法律而不是其他任何依据。应当进一步指出的是,不论是刑法本身还是解释刑法,均应恪守谦抑之基本原则。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和法院应当保持克制与包容,切不可为了迎合某种需求而匆忙解释法律。
——红尘的鱼(摘自正义网法律博客)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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