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不宜爆当事人的料
2013年07月08日01:17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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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14日,庭审五日后,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的辩护律师钱列阳和娄秋琴再次来到秦城监狱,会见刘志军,分别之时,钱列阳律师问,“有没有话要带给你女儿。”刘志军答:没有什么要说的,只是叮嘱,千万不要从政。
刘志军叮嘱女儿千万不要从政的新闻,立即在各大媒体上刊登,一时成为热点新闻。
在正常情况下,律师会见被告人,在场的只有律师和被告人,律师与被告人的谈话内容,也只有律师和被告人知晓,现在被告人的谈话内容出现在新闻媒体上,很有可能是律师向新闻媒体爆了料。如果真的是律师爆的料,我认为是不妥的。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八条要求: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律师法》第三十八条明确: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刘志军案,是全国有影响的案件,新闻记者一直很关注这一案件,刘志军的辩护律师,也是记者追踪的重点人物,作为刘志军的辩护律师,应依法尽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恪守律师的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对记者的追问,律师并没有法定义务回答,无可奉告也许是最好的回答。
——廖旭东(广东粤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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