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法》是维护国家统一的有力法律武器
2014年10月23日09:03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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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既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使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这一基本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中国民族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对于维护国家统一、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增强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积极性和主人翁责任感,具有重大意义。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其意义首先在于在我们这个多民族国家有力维护了中国特色的单一制统一国家的政治基础,维护了国家统一。邓小平同志1981年在新疆考察时明确指出,“新疆的根本性问题是搞共和国还是搞自治区的问题。要把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要从法律上解决这个问题,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新疆稳定是大局,不稳定一切事情都办不成。不允许搞分裂,谁搞分裂就处理谁。”这段话表明邓小平同志对于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根本考虑。历史和现实都充分表明,国家统一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和长远利益所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强调全国各族人民都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强调所有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强调所有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从而成为我们任何时候反对在中国搞“联邦制”、“民族自决”、“自主分离权”、“自治权高于国家主权”以及“大藏区高度自治”、“东突厥斯坦”等分裂主义图谋的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巩固了我国各民族平等、团结的政治局面。民族团结是振兴中华伟大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重要前提,而民族平等是实现民族团结的基本条件。《民族区域自治法》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具体规定了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等各项自治内容,对保障各族群众的合法政治权益,发挥各族人民当家做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起到了法制上的保证作用。我国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不仅在各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而且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等国家高层政治生活中得到体现和保障,有力增强了各族人民爱国主义精神和对国家的政治责任感。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极大促进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工作长期、重大而迫切的任务。《民族区域自治法》除了对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发展所应享有的自主权、优先权等作出规定,而且明确上级国家机关对帮助、指导、扶持自治地方加快发展所应负的责任,从而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注入新的活力。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各领域改革不断深入,民族工作所面临的社会条件与新中国建立初期乃至改革开放初期相比,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把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同地域、不同产业、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各种行政壁垒和区隔打开了,民族地区包括劳动力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内流动起来。更多的少数民族群众到城镇和东中部地区经商务工求学,参与到城镇化进程中来,民族混居程度迅速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科学文化水平不断提升,运用市场经济规律谋发展的能力不断增强,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多民族现代产业队伍逐步形成;不同民族群众之间有了更多共同生产生活和学习的机会,相互了解不断加深,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普遍增强。这就使得各民族间的交往交流交融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加普遍、更加经常和更加方便。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要进一步实现依法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相统一、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和依法履行公民义务相统一、促进区域内全体群众共同富裕和重点帮助相对贫困地区相统一,不能把民族区域自治视为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视为某个民族独有的地方。我们的努力方向,应当是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使建立在社会主义现代国家基础上的一致性和共同性的增强成为民族关系发展的主流。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大团结大联合的组织。从九届政协起,每个少数民族都有全国政协委员,从十届政协起,人口百万以上的少数民族都有全国政协常委。本届全国政协2200余位委员中,有258位是少数民族;现任22位政协副主席中,有4位是少数民族。政协作为各民族参与国家高层政治生活的有效平台,在国家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历来非常关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长期围绕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增进各民族的大团结和交往交流交融,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积极建言献策。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最近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适应新的形势,推进工作创新,为《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贯彻实施做出新的贡献。
(本文系作者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周年座谈会上的发言)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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