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预算法”为地方债“开明渠、堵暗道”
2014年09月09日03:13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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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三届人大,历经四审,有着“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完成了20年来首次大修。
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预算法的规定,对全口径预算、地方债务、专项转移支付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并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此次修法最为引起关注的方面集中于地方债务:赋予地方适度举债权,对地方债实施分类管理和规模控制,厘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并公开政府资产负债表。这是从法律上首次允许地方政府有条件地举债,也被认为是本次修法的最大突破。
“过去地方政府发债,潜规则替代明规则是既定事实,地方政府的负债余额绝大部分是隐形负债,规范性、透明度不足,无从知道债务风险如何发生,更谈不上防范。”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修订的预算法允许地方在一定条件下自发债,让其阳光化,更利于控制地方债风险。
地方政府发债“开闸”
我国现行预算法诞生于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之际,迄今已有20年。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并满足财税体制改革的需要,在预算法实施10年后的2004年,全国人大便启动了预算法的修订工作。从那时起,地方政府举债权限就一直是预算法修改中备受关注的焦点。
按照现行预算法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不过,这个规定并不能阻挡地方政府变相发债的脚步。特别是近几年,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迅速上升。
根据国家审计署公布的数据,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08859.17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6655.77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43393.72亿元,三类地方政府性债务总额接近18万亿元。与2011年的审计结果相比,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增加38679.54亿元,年均增长19.97%,其中,省级、市级、县级年均分别增长14.41%、17.36%和26.59%。
“近几年,随着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负债规模急剧膨胀,地方政府举债居高不下,部分地方政府一方面靠借新债还旧债,另一方面依靠卖地收入偿还。”经济学家赵晓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但由于内需不足,如果靠借新还旧的地方债务规模继续扩大,即使进一步加大减税等刺激需求政策的力度,也不会有效改善内需不足的状况,这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地方债管理的现状。
2011年12月,预算法修订的初审稿递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初审稿赋予地方政府举债的权力。
当年,部分省市首次试点自主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相比由中央政府代发,地方的自主权更大,但发债额度仍然由中央政府控制。
但不久之后,二审却又再次将地方发债的“闸门”关闭。2012年6月份上会的二审稿恢复了原预算法的规定:地方政府“不列赤字”,“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最终经过2014年4月份上会的三审稿的过渡,8月25日上会的四审稿基本延续了三审稿的规定,终于又回归至一审稿的方向上。
贾康认为,新预算法中关于地方债管理的规定,意味着地方债管理在法律层面的转变,体现为从一句话到一个体系的扩充,“这为地方债管理搭起制度框架,有助于地方政府尝试有偿融资渠道建设,保持地方政府财力的稳定性。”
系统监管体系渐成型
“开明渠、堵暗道”是此次修改后的预算法对地方债问题的总体思路。新预算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可谓是从法律层面上“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实现“开明渠、堵暗道”。
在部分“开闸”地方发债的同时,对地方政府发债做出了诸多具体规定,以严格防范债务风险的扩张。比如限定了举债主体、方式和规模,明确举债的用途应当是“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并要求对本级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作出说明。
而在此前,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处于灰色地带,主要靠融资平台“曲线”举债未受法律认可。修订后的预算法,将在有限放开地方政府发债的同时,强化总量监管和风险防控。
中信证券首席分析师邓海清认为,此次预算法修订意义在于,建立了地方债务的系统性监管体系。特别是在债务借、还、用方面,建立了中国地方政府债务约束的法律体系。
比如,在借债方面,约束举债权,地方融资平台面临转型。国务院已批准广东、上海、浙江、江苏、山东等十个省区市试点地方债自发自还。截至8月下旬,8个试点省区市已完成招标发行。
在还债方面,不仅要提供偿债计划来源,还纳入预算全口径监督。同时,为解决公众对预算“不清楚”、“看不懂”,预算法修订后在预算编制阶段要求,各级预算支出应按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编制,通过功能分类或经济性质反映支出方向,如教育支出、科技支出、工资支出。
在用债方面,还限制了债务的经营性用途。“不少地方为了拉升GDP,大量借债用于工业园、开发区建设。按照债务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要求,工业园区、开发园区自设的部分‘小金库’平台公司将失去设立依据,受到的冲击最大。”邓海清说。
在他看来,政府举借债务天花板由国务院设定,多方共同监督,地方债务筹资被关进笼子,未来城投债将会消失,而地方融资平台也将面临转型。
在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看来,虽然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局部问题还需要警惕。
比如,目前部分县市乃至乡镇债务增速过快、普遍采取“BT工程”名义垫资等问题,均亟待出台系统性规范约束。“一些地方乱举债,缺计划,财政收入增长明显慢于到期债务增长。比如2013年到期的债务增速达60%,而同期财政收入增速仅为15%。”连平表示。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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